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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容積設限延至後年實施
內政部昨(24)日修正通過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」,增訂獎勵容積上限規定,都更地區上限為50%,其他地區為20%,此一獎勵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原訂於今年7月施行,經考量給予緩衝期,延至104年7月施行。
內政部表示,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所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,雖然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,卻無「總量累計上限」的規定,以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。
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,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,因此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。這項總量管控在都更地區,獎勵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%,在實施都更事業以外的地區則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20%。至於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、海砂屋及輻射屋的拆除重建,仍維持現行法令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%的規定辦理。
內政部官員表示,這項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在今年5月初部務會議原本已通過,草案於預告時原訂在今年7月1日施行,惟與業者座談,業者表示需要緩衝期,因此予以緩衝2年。
內政部官員說,部務會議所通過的是台灣省的獎勵容積上限法規(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),至於台北市等五都則由五都自行修正發布,五都獎勵容積上限及施行時間,經協商後皆與中央達成共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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